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