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