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