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