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加大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

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要求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采取开行临时车次、加密行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