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车站工作人员应对投入运营的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运营期间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

客流集中的出入口、站台门、楼扶梯、换乘通道等重点区域,站台列车集中到发、车站客流高峰时段、运营临时调整等重要时段,列车降级运行、客运设备故障停止服务等非正常情况,应加强安全盯控和组织引导,必要时相关区域增加车站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