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