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