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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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