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