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