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