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