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