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