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