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详细规划的编制;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