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