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