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