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获得用地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或者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和范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