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交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