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