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