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