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