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