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