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