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