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城市绿化条例(1992)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