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