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