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