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