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