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