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