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擅自停业、歇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