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擅自停业、歇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