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