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