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