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