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