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