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