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