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