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