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