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