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